闫国田律师
闫国田律师

找法网律信通认证律师

服务更有保障

  • 信誉深度认证律师
  • 签订委托协议保证服务质量
  • 收费合理标准
  • 司法部门全面监督和保障
主办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专业领域: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刑事案件 损害赔偿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劳动纠纷 公司企业 房产纠纷 继承 征地拆迁 医疗纠纷 建筑工程 行政纠纷 环境保护 知识产权 保险纠纷 证券投资 互联网纠纷 人格尊严 涉外纠纷

电话咨询请说明来自找法网

151-1071-2198

接听时间:08:00:00-23:00:00

当前位置:找法网 > 大同律师 > 云冈区律师 > 闫国田律师 > 亲办案例

新农合报销的费用不应当抵作侵权人的赔偿费用

作者:闫国田  更新时间 : 2016-04-24  浏览量:1170

新农合报销的费用不应当抵作侵权人的赔偿费用

【案情】

2010年1月,许某驾驶货车在路上撞倒学龄前儿童胡某,造成胡某重伤,根据交通警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许某、胡某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经过鉴定,胡某构成了五级伤残。在住院治疗期间,原告胡某的家属无法承担高额的医疗费,于是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以下称新农合)报销了6万元的医疗费,以便继续治疗。2011年3月,胡某起诉到法院,要求许某赔偿交强险限额外的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损失共计15.9万元。审理过程中,被告提出,原告在新农合报销的费用应当减除后,余下的部分双方才按责任比例承担。

【裁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被告许某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载数量,未在道路中间行使,采取措施不当,未能及时制动车辆,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过错程度较大,应承担70%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告胡某为学龄前儿童,未在监护人的带领下横过马路,是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过错程度小,应承担30%的民事责任;二、对被告认为原告已经在新农合报销了6万元,该部分损失已经不存在,应当扣除的辩解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许某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上诉后,二审法院认为:新农合制度的建立,既能减轻农民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又能兼顾农民受益面和受益程度,使得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的效益,不断提高农民的保障水平,使农民群众获得基本的、最有效的医疗服务水平,胡某在新农合报销的部分医疗费,属另一法律关系,不是本案的审理范围。二审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争议】

关于是否减除胡某在新农合报销的医疗费,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减除原告在新农合报销的医疗费。理由是:医疗费用是一种财产损失,具有补偿性,其数额是确定的,原告在新农合报销之后,其损失已经通过其他途径得到补偿,该部分损失已经不存在,原告获得的赔偿不应该超出其实际支出的医药费。

第二中观点认为,不应当减除原告在新农合报销的医疗费。原告在新农合获得报销是以其自愿参加新农合并且缴纳一定的费用为前提,是农民自己承担一定的义务和政府为农民提供基础医疗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受益对象是农民,而在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中,被告承担的是侵权责任,不能把被告应承担的责任转嫁给政府和农民自身,否则,将违背的公平正义的原则。

【评析】

笔者支持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新农合是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采取个人统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的方式筹集资金。因为新农合的基金大部分来源于政府,本质上属于社会保险范畴,其目的是保障广大农民在遭受重大疾病时,能够得到及时的救助,体现出对农民的生命健康权的保护,具有人身保险的性质。

本案中,原告胡某的身体受到许某侵害以后,造成了五残伤残,被告许某对胡某造成的伤害和损失是无法估量的,也是不能用有限的金钱价值来衡量的,因此,应当最大限度地对人的生命健康权给予保护,而不是简单依据财产损害补偿原则来计算。

新农合政策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农民的生命健康,具有社会保险性质,在新农合报销之后仍然可以向侵权人主张赔偿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六条的立法规定相一致,该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农民是以承担一定的缴费义务为前提才能享受政府提供的医疗保障补贴,农民自身才是新农合的受惠对象。本案中,被告许某承担的是侵权责任,是一种过错责任,胡某从新农合报销的费用不是减轻许某承担侵权责任的理由。如果扣除原告已经从新农合报销的费用,无疑是侵权人成为了新农合医疗保障补贴的受惠人,其侵害了他人人身权利,不仅不因其过错受到惩罚,反而得到国家补偿来减轻本应承担的责任,已经从根本上违背了国家制定新农合政策的本意。

以上内容由闫国田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闫国田律师咨询。

闫国田律师 主办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专业领域: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刑事案件 损害赔偿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劳动纠纷 公司企业 房产纠纷 继承 征地拆迁 医疗纠纷 建筑工程 行政纠纷 环境保护 知识产权 保险纠纷 证券投资 互联网纠纷 人格尊严 涉外纠纷

手  机:151-1071-2198  非接听服务时限内请: 在线短信咨询

(接听服务时间:08:00:00-23:00:00)

业务领域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刑事案件 损害赔偿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劳动纠纷 公司企业 房产纠纷 继承 征地拆迁 医疗纠纷 建筑工程 行政纠纷 环境保护 知识产权 保险纠纷 证券投资 互联网纠纷 人格尊严 涉外纠纷
在线咨询